日前,备受关注的四川一名男子为一位 15 岁男孩实施变性手术案审结,该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,缓刑 4 年。同时,该男子还赔偿这位男孩 65 万元。
实际上,我市此前也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。
这是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。手术时间发生在 2014 年 3 月底。
受害人我们暂且叫他小 A,他是位只有二十来岁的男青年。因特殊的癖好,他一心想成为女人,为此他长期服用雌性药物。为了彻底根除雄性激素的分泌,小 A 通过网络某 QQ 群发布消息,称自己想要做变性手术切除睾丸。
上海籍的小 B 获悉后 " 揭榜 "。他与小 A 约定,由小 B 来常德市为其实施手术,小 A 支付手术费及交通费 6000 元。
根据约定,小 B 来到鼎城区某酒店,他告知小 A 自己并不是医生,也没有医师资格,但学过医,会做这个手术。小 A 并未放弃,并给其提供了手术器械,实施了睾丸切除术。
在小 B 为小 A 实施手术前,其为规避法律风险曾让小 A 写下一份不追究责任的承诺书。小 A 也为其出具了 " 我不愿做男性活下去,我决定今天做去势手术,一切手术后果我自己承担 ……" 的承诺书。
术后,小 A 给了小 B 手术费、交通费共计 5500 元。此事终究让小 A 的父母知道,恼羞成怒的父母将此事向公安机关告发。
经法医鉴定,小 A 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。
此案最终由鼎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。在开庭前,小 B 与受害人方面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,赔偿 57 万余元,且履行到位。结合案情,鼎城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小 B 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3 年,缓刑 3 年。
说法
" 免责条款 " 为何未能免责?
在小 B 为小 A 实施手术前,其为规避法律风险曾让小 A 写下的不追究责任的承诺书为何不能免责?
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 53 条的规定,"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:(一)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;(二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。" 而且,根据原国家卫生部下发的《关于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》,对施行变性手术的医疗机构、手术人员、技术管理等均作出了严格规定。
本案被告人小 B 根本就不具有从医资质,就实施具有严格规定条件的变性手术,造成了受术者父母不能接受的严重后果。据此,这份小 A 的手术承诺,最终未能成为小 B 的 " 护身符 "。